呼和浩特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教学和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民办学校的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由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聘任。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根据民办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年度计划;(三)按照章程管理民办学校,提出内部机构设置和职工工资福利方案,聘任、辞退教师和管理人员;(四)编制预算、决算方案,管理民办学校资产;(五)负责向审批机关、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六)履行法律法规和民办学校章程规定的相关职责。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