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民办学校的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由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聘任。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民办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年度计划;

(三)按照章程管理民办学校,提出内部机构设置和职工工资福利方案,聘任、辞退教师和管理人员;

(四)编制预算、决算方案,管理民办学校资产;

(五)负责向审批机关、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报告重大事项;

(六)履行法律法规和民办学校章程规定的相关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