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其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决定民办学校办学方针、宗旨和指导思想;
(二)制定民办学校发展规划,审定批准民办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批准民办学校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并监督方案的执行;
(四)筹集民办学校办学发展资金,改善办学条件;
(五)决定民办学校内部组织职能及编制、聘任、解聘民办学校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
(六)监督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应当严格依照章程办事,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之外干预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和教学活动。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