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