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一)将教育用地和教学用房挪作他用的;(二)在中小学、幼儿园现有用地内兴建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三)在教育用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四)占用教育用地建设职工宿舍的。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