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一)将教育用地和教学用房挪作他用的;
(二)在中小学、幼儿园现有用地内兴建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三)在教育用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
(四)占用教育用地建设职工宿舍的。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