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申报认定第八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三至五年组织一次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