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级、旗(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由同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