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不得诋毁、贬损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不得干扰、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正常保护传承活动。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