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保护管理等工作。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