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管理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保护为主、传承发展的原则。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