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市、旗(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传承人。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