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因身体健康状况等客观原因丧失传承、传播实践能力,本人提出申请终止传承活动的,经市、旗(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保留其市级、旗(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称号,传习补助经费自核实年度次年起终止支付。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