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旗(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累计两次考核评估不合格;

(四)常年居住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外,连续两年无法在本市正常履行传承义务;

(五)故意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七)其他具有应当取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