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每年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开展评估工作,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市级、旗(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每年向同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传承情况报告。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