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出等活动;(二)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四)支持其参与学校授课和教学科研;(五)提供必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场所;(六)提供有利于传承、传播的其他必要的帮助。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