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十九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院校、社会团体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专门人才。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