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出等活动;

(二)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其参与学校授课和教学科研;

(五)提供必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场所;

(六)提供有利于传承、传播的其他必要的帮助。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