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授徒等传承活动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市、旗(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使用传习补助经费的过程进行监管,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管理经费。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