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授徒等传承活动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市、旗(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使用传习补助经费的过程进行监管,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管理经费。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