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第四章 审查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要求的国家机关或者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了解有关情况,要求其补充有关材料。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实地调研等方式,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