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的土地,定期确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对土地价格进行动态监测。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