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人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