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市场调节,推动经营性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促进形成城乡统一、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体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