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的土地,定期确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对土地价格进行动态监测。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