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五章 科普组织和场所第四十三条有效科普组织和科普场所在开展科普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活动经费;(二)接受合法的资助与捐赠;(三)申请科普专题项目;(四)享受有关财税优惠政策;(五)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兴办经济实体,开展有偿服务,所得收入用于科普工作;(六)获得名誉、荣誉、奖励和有关知识产权;(七)为加强和改进科普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批评和建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