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科普组织和科普场所在开展科普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活动经费;

(二)接受合法的资助与捐赠;

(三)申请科普专题项目;

(四)享受有关财税优惠政策;

(五)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兴办经济实体,开展有偿服务,所得收入用于科普工作;

(六)获得名誉、荣誉、奖励和有关知识产权;

(七)为加强和改进科普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