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五章 科普组织和场所第四十四条有效科普组织和科普场所有下列义务:(一)改进科普工作的形式和内容,提高科普工作质量;(二)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三)科普场所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并优先、优惠向青少年开放;(四)抵制伪科学、反科学和封建迷信的活动;(五)遵守本条例有关科普工作的规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