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五章 科普组织和场所第四十二条有效科技馆、博物馆、天文馆、图书馆、青少年科技中心(宫)是专业科普活动场所。国家投资兴建的科普场所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