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镇绿地内的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砍伐的,应当向市、旗(市、区)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经鉴定已经死亡的;(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可能危及其他植物的;(三)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且树木无移植价值的;(四)郁闭林间伐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五)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树木无移植价值的。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