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镇绿地内的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砍伐的,应当向市、旗(市、区)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经鉴定已经死亡的;
(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可能危及其他植物的;
(三)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且树木无移植价值的;
(四)郁闭林间伐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五)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树木无移植价值的。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