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城镇绿化保护和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树木进行定期修剪。

城镇树木的高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与架空线保持安全净距。因树木自然生长影响架空线、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兼顾公共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前提下及时组织修剪,电力、电信、有线电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居住区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因不可抗力或者突发性事故导致树木倾斜、倒伏可能危及管线、交通、建(构)筑物及人身安全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先行扶正、修剪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同时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