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经批准移植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适宜树木生长的季节按照移植技术规程进行。移植树木未成活的,申请人应当进行补植。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