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养老服务资源利用效率,发挥养老机构的专业支撑作用,促进城乡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鼓励养老机构开展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在老年人住所设立家庭照护床位。鼓励发展品牌化、连锁化、专业化养老机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