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支持养老机构和其他社会专业机构为失能老年人的家庭照顾者提供下列服务:(一)临时或者短期的托养照顾;(二)家庭关爱服务;(三)照料护理知识与技能培训;(四)其他有助于提升家庭照顾能力或者改善其生活质量的相关服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