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改善农村牧区养老机构的运营条件,可以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管理服务提升其养老服务能力。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养老机构与农村牧区养老机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通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提高农村牧区养老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