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四章 创新创业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在示范区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可以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他人实施、作价投资等方式转移科技成果,或者自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