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和创新合作组织在示范区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技术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鼓励企业、高等学校和研究开发机构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