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在示范区共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联盟等创新合作组织。鼓励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合作组织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法人注册登记等方面提供支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