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九条有效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督学人员的组成结构和特点,采取专题讲座、工作研讨、学访交流等形式对督学进行定期培训。教育督导委员会对督学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取消任命或者由教育督导委员会予以解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