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十条有效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一)综合督导是对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督导;(二)专项督导是对教育工作进行单项或者局部的专题督导;(三)经常性督导是对教育督导责任区内的学校,就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等有关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检查、指导工作的常规督导。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