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四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城市管理部门、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