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