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