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负责管理的燃气设施损坏、泄漏的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和处置,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燃气经营企业对影响抢修的树木、园林设施、市政设施和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