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五十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接到负责管理的燃气设施损坏、泄漏的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和处置,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对影响抢修的树木、园林设施、市政设施和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