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国家和本市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有关规定;(二)制定保障方案,明确长期、稳定的气源和供气保障措施;(三)对承担管理责任的燃气设施进行巡查、维护、检修和检验,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根据生产运行状况,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四)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