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燃气服务标准向燃气用户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二)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
(三)建立健全燃气用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燃气用户服务档案;
(四)对燃气用户申请用气,变更燃气用户名称、使用地址或者停止用气等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按照公开承诺的时限完成;
(五)二十四小时受理燃气用户燃气故障报修,并按照其承诺的时限或者与燃气用户约定的时间派人到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报修,应当先行告知燃气用户需采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
(六)对燃气用户进行免费安全技术指导。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