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二十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和有效期限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有效期限届满需延续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