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本省实行农业技术人员联系服务主体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业科研人员、科技特派员等农业技术人员联系服务主体。农业技术人员可以到服务主体任职或者兼职,并获取适当的报酬;也可以与服务主体建立大田作物增产与科技服务挂钩的利益动态调整机制,取得相应的收益。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向服务主体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