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辖区内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农户与服务主体可以参照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对服务价格、托管质量、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服务主体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托管服务事项转委托给第三方,或者将全部托管服务分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方,合同约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