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服务主体应当以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指南、作业标准、操作规程为指导,采用绿色高效高产技术,推行农药化肥减量化、生产过程清洁化,促进农业绿色生产和可持续发展,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服务主体可以应用信息化、智能化的服务和监管平台,通过遥感、航拍、定位系统等智能化设备,采集、统计、分析、储存和合法使用托管服务信息,监测农业生产过程,建立托管服务电子档案,主动接受农户和服务平台的监测监督和质量评价。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